重磅!云南省發(fā)布個人出租房屋繳納個稅新規(guī)!1月1日起執(zhí)行!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網站發(fā)布公告,從2021年1月1日起,個人將云南省范圍內自有房屋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經濟利益所得,應按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具體公告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1號 為進一步規(guī)范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39號)等規(guī)定,現(xiàn)將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將云南省范圍內自有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經濟利益所得,應按照“財產租賃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出租(轉租)房屋應當據(jù)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憑合法有效憑證,從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扣除房屋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納稅人負擔的實際修繕費用以及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三、納稅人出租(轉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準確計算房屋租賃成本費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個人出租住房,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轉租)房屋租金收入,憑合法、有效租賃合同(協(xié)議),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按月平均分攤。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2021年1月1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征管,促進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fā)展,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發(fā)布了《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現(xiàn)對《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為進一步落實減稅降費政策措施,優(yōu)化稅收營商環(huán)境,助力疫情防控和支持經濟社會發(fā)展,更好地服務“六穩(wěn)”“六?!贝缶郑龠M云南省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39號)等規(guī)定,制發(fā)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第一條對適用范圍及對象作了明確,個人將云南省范圍內自有房屋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經濟利益所得的行為,屬于個人所得稅財產租賃所得的應稅行為,納稅人出租或者轉租房屋取得所得,應按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告》第二條對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據(jù)實征收作了強調,納稅人出租(轉租)房屋應當據(jù)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憑合法有效憑證,從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扣除房屋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納稅人負擔的實際修繕費用以及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公告》第三條對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作了規(guī)定,納稅人出租(轉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準確計算房屋租賃成本費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公告》第四條對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公式及稅率作了強調,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個人出租住房,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公告》第五條對個人一次性收取租金問題作了規(guī)定,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轉租)房屋租金收入,憑合法、有效租賃合同(協(xié)議),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按月平均分攤。 三、《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2021年1月1日 新聞助讀 云南省政府2017年2月發(fā)布《關于加快培育和發(fā)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指出,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的增值稅。月租低于3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業(yè)暫免征收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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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6 10:19 上傳
鼓勵房地產企業(yè)出租庫存商品住房 《意見》引導和支持成立市場化、專業(yè)化運作的住房租賃企業(yè)。鼓勵和支持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開展住房租賃業(yè)務。 支持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拓展業(yè)務范圍,通過租售并舉,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開展租賃業(yè)務;鼓勵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出租庫存商品住房;引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與住房租賃企業(yè)合作,發(fā)展租賃地產。 除此之外,支持和規(guī)范個人出租住房。落實鼓勵個人出租住房的優(yōu)惠政策,鼓勵個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對個人辦理住房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按照規(guī)定免收登記費用。規(guī)范個人出租住房行為,支持個人委托住房租賃企業(yè)和中介機構出租住房。 個人出租住房月租低于3萬元免收增值稅 對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企業(yè)、機構和個人,給予稅收優(yōu)惠政策支持。 《意見》明確,落實營改增關于住房租賃的有關政策,對個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的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出租住房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業(yè)暫免征收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其他個人(自然人)采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 對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住房租賃經紀代理服務,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對一般納稅人出租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允許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個人出租住房所得,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昆明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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